第一章︰ 總則 | ||||
一 | 名稱 | 本會定名為黃大仙區中學校長會 | ||
Wong Tai Sin District Secondary School Heads Association | ||||
二 | 會址 | 本會秘書之辦事處亦為本會之會址 | ||
三 | 宗旨 | 1. | 聯絡區內中學校長,交流教育及行政經驗; | |
2. | 代表區內中學與教育署、有關政府部門及外界團體聯繫,發揮溝通橋樑之作用; | |||
3. | 推行一切與教育有關之活動 | |||
第二章︰會員 | ||||
四 | 會員資格 | 所有現職黃大仙區之中學校長願意遵守本會章則者,均有資格成為本會會員。若會員停止校長職務,其會員資格亦告終止。 | ||
五 | 入會手續 | 凡本區中學校長申請入本會為會員者,須填妥申請入會表格經執行委員會批准並繳交會費後得成為本會會員。 | ||
六 | 會員權利 | 1. | 有選舉權、被選權、提議權、表決權及罷免權; | |
2. | 參與本會所舉辦一切活動之權利; | |||
3. | 名譽會員可出席本會會議,提供意見及參與本會活動,但無選舉、被選、表決及罷免權。 | |||
七 | 會員義務 | 1. | 出席有關之會議; | |
2. | 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 |||
3. | 繳納會費 |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
八 |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之機構 | |||
九 | 執行委員會由六人組成,包括主席、副主席、秘書、司庫、聯絡及總務。 | |||
十 | 所有執行委員均為義務性質,兩年一任。 | |||
十一 | 如遇主席出缺時,副主席則代行其職務。如副主席亦出缺時,則由執行委員中推選一人擔任主席,如有執行委員出缺時,則先由得票較多之候補委員充任。 | |||
十二 | 如在需要時,本會可聘任職員,其受聘條件及薪酬,可由執行委員會決定。 | |||
十三 | 會員大會之職權 | |||
1. | 通過修改章程; | |||
2. | 聽取及通過執行委員會之會務報告; | |||
3. | 選舉或罷免執行委員或候補委員; | |||
4. | 考慮及通過上年度之財政結算; | |||
5. | 通過及支持經由執行委員推薦與教育有關之活動。 | |||
十四 | 執行委員會職權 | |||
1. |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 |||
2. | 製定各項活動預算; | |||
3. | 推行日常會務; | |||
4. | 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及議案。 | |||
十五 | 執行委員會各成員之職權 | |||
1. | 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各委員進行工作,主持各項會議。 | |||
2. | 副主席:襄助主席辦理會務,並負責公關事務。如遇主席缺席、請假或離職時,則代行其職務。 | |||
3. | 秘 書:主理本會一切文書工作,保存印鑑及文件,準備會議議程及紀錄會議議決案。 | |||
4. | 司 庫:負責本會一切財政事宜,編製每年財政結算送交會員大會通過。 | |||
5. | 聯 絡:負責聯絡事宜。 | |||
6. | 總 務:主理本會各項活動的實務安排。 | |||
第四章︰會議 | ||||
十六 | 會員大會須於每學年最初之兩個月內由主席召開。並須於開會前十四天以郵寄方式通知各會員。會員大會之合法人數至少為會員人數三分之一。如出席人數不及法定人數則宣告流會,仍須以書面通知各會員續會。是次續會中之出席會員即為法定人數。 | |||
十七 | 特別會員大會:在過半數之執行委員或三分之一會員書面要求下,主席須於十四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其出席法定人數與會員大會相同。 | |||
十八 | 執行委員會須每年舉行例會四次。如有需要,主席可召開特別會議。每次例會須於七天前以書面通知各執行委員。以過半數出席之執行委員為合法人數。 | |||
十九 | 所有決議案須多數贊成方可通過。表決時,如票數相同,主席有權加投一票。 | |||
二十 | 如主席及副主席於會議時均缺席,執行委員須另行推選一人為臨時主席。 | |||
第五章 ︰選舉 | ||||
廿一 | 任期:執行委員任期為兩年,任滿之後在週年會員大會中改選,連選得連任,惟各執行委員只可連任一屆。 | |||
廿二 | 投票:會員週年大會選出執行委員六名。 | |||
廿三 | 互選:六名執行委員須於會員周年大會後十四天內召開會議 進行不同職位之互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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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財政 | ||||
廿四 | 1. | 本會會員年費於每年之週年大會決定之。會員年費須於週年大會後一個月內繳交。 | ||
2. | 所有收入必須存入本會名義之銀行戶口。 | |||
3. | 本會所有與支出有關之票據必須經由主席,副主席及司庫任何兩人聯署加上會印方為有效。 | |||
第七章 ︰債務及責任 | ||||
廿五 | 本會所有債務應由全體會員負責。每人承擔額以港幣五百元為限。 | |||
第八章 ︰附則 | ||||
廿六 | 一切代表本會對外界發表之公開言論,必須獲得執行委員會或會員大會之同意。 | |||
廿七 | 必須有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半數贊成,本會才得解散。若解散時,尚有剩餘資產,應轉贈合法之慈善機構。 | |||
廿八 |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修改,經社團註冊處批准,方能生效。 | |||